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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刑事诉讼法是我们国家一部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广大公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部法律规范。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做了比较大的修改,到现在又过了十多年。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制度、程序、职权配置等都是合理的,能够适应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刑事诉讼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大会提出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我们国家民主法制进步的一个重大举措。因此,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很重要的议题,意义非常重大。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将于3月8日(星期四)16时45分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将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以下为部分文字实录:[香港南华早报记者]这一稿的修改很多法律工作者都觉得有比较大的进步,但是他们比较关注的是这些条款在实践当中能不能得到落实。他们有几个担忧,比如在监视居住期间如果发生执法人员违法的情况,有什么救济的途径?比如律师如果想见当事人,可是见不着,他们又有什么可以申诉的途径?最后想再问一个问题,律师们其实也希望能够有在场权,在侦查期间的时候就能够有在场的权利,而不是之后才见当事人。请问这次修改为什么不能把这个纳入?谢谢。[郎胜]法律制定以后,如何保证法律真正得到实施,这不仅是刚才这位记者提出的关注点,其实也是我们广大人民关注的,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所以,在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法律的执行变得更为突出,这是我们大家的共识。怎么保证法律的实施,除了执法机关应当严格地依法办事以外,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同时加强各个方面的监督,都是十分重要的。当然在立法上也需要把法律规定得更坚实,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郎胜]刚才提了两个问题:一是在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发生了问题怎么救济。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专门研究了这个问题,法律修正案中明确规定,监视居住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同时对律师辩护、提供法律帮助作了规定。一方面,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另外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监督。从这些方面,从制度设计上来保证这样的一些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实施,或者防止在实行过程中出现违法的现象。[郎胜]至于律师在履行自己的职权过程中,如果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这次在加强当事人的辩护权、维护律师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方面,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做了许多规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比如申请回避,比如阅卷。但是有一条很重要的规定,就是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他的权益受到侵犯,有关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阻挠他行使这样的权利,这次的法律中专门规定,律师有权申诉和控告,专门对这些程序作出了规定,来保障律师能够顺利履行职责。 中广网北京3月8日消息(吴喆华、马喆明)今天(8日)上午9点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改,本次全国人代会上是第二次修正。今天提交给人大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110条。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全程参与了这次修法,他也参与刑诉法的第一次修改。中国之声就“刑诉法修改”采访了陈卫东教授。刑事诉讼法有什么作用,和普通百姓有什么关系?陈卫东说,陈卫东: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程序的一部最基本的法律,由于这部法律它跟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息息相关,是与我们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关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你不是直接故意的犯罪,也可能有时候会过失犯罪,也有可能被冤枉犯罪,有时候不可避免的会成为犯罪的受害人,比如财产被盗,被打劫,那么你可能成为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你不是被告人、被害人,你还可能成为被告人、被害人的家属,你如果目击了案件的发生,你可能成为案件的证人或者说参加诉讼成为鉴定人,可以说刑事诉讼跟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都直接的相关。本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陈卫东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的进步性、科学性,保障人权的程度有了一个非常大的提升。陈卫东说,陈卫东:这一次修正案草案的第二条,增写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我认为这是本次修改最大的亮点。“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国际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也是落实我国宪法尊重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体现的一个重要举措,规定这个原则,彰显了我国立法与司法全新的理念,刑事诉讼不仅仅是为了去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也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功能。这条在修改的过程中可以说经过反复讨论,最后达成共识,把它写在第二条,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说我们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的进步性、科学性,保障人权的程度有了一个非常大的提升。 此外,非法证据排除是本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另一亮点,也被百姓所特别关注,其中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陈卫东解读到,陈卫东:修正案草案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第43条,增加了一个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的体现,可以说也是落实宪法尊重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法具体的体现,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基本含义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得采取任何以暴力、威胁甚至是殴打,使人在身体上、心理上带来巨大痛苦的行为去获得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任何人在诉讼中他说还是不说,说什么或者说他承认什么,都必须以自我真实意愿为前提,不能强迫。这个原则的确立可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把刑事案件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落实到了控方而不是被追诉方。另一方面,追诉机关在追诉犯罪的时候,不能采用强制方式让犯罪嫌疑人去供述自己有罪。这个规定也可以有效防范我国多年来存在的刑讯逼供,因为他有这样一种权利,他有一种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阐述的权利。公安机关就不能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答问题,这意义非常之重大。从更深层的含义来讲,这体现了我们中国彰显诚信正义,追求司法公正的诉讼理念。一直以来,我们国家的刑事辩护制度一直存在着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所谓的“三难”问题,陈卫东认为,本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正式通过之后,极大推动了“会见难”问题的解决。陈卫东:辩护权的问题,可以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基本权利,也是标志一个国家诉讼法制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多年以来我们国家的刑事辩护制度一直存在着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所谓的“三难”,由于这“三难”导致了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一直不高。我们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辩护制度问题上可以说下了很大功夫,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2007年我国修改的律师法,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也是和《律师法》关于律师辩护权一些修改内容的相互的衔接。总体来说,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这一块的推进,我认为力度是比较大的,关于会见的问题,就规定了律师凭“三证”,也就委托函、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到看守所就可以会见,除了三种特定的案件,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会见要事先经侦查机关批准,其他所有案件看守所都必须立即给安排予以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更重要的是,这一次取消了以往律师会见,侦查人员在场的规定,而是强调会见时不被监听,也就是说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谈话是不能被监听的,这个规定可以说极大的推动了律师辩护在会见问题的解决,我个人认为,只要实践中各个执法部门能够严格贯彻落实这一规定,辩护难的问题有望解决。死刑复核问题,是本次的一个重点,毕竟人命关天,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询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有人就认为这是死刑复核三审,对此,陈卫东认为,陈卫东:我国由于现实国情还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是我国对于死刑的政策是严格限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在诉讼程序上,就有一个控制死刑的死刑复核程序,2007年,我国收回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是死刑复核程序在适用的过程中,行政化色彩比较浓厚,人民法院复核死刑一般是不开庭,没有控辩双方出庭,没有法庭上对于证据的质证与辩论,而主要是由审判人员以阅卷的方式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极为重视,强调死刑案件一律要提审,强调死刑案件要听取辩护人意见。但是由于缺乏法律规范,这样的一种规定不严谨,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修改的最主要方向就是要增加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性,增加这种死刑案件的司法性,而不是强调它的行政性,所以修正案草案就规定讯问被告人。另外,如果律师提出要求的,必须要听取律师意见,这是辩方的一方面。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要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这样就使得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在复核的过程中,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再做出裁定或者判决。如果说一种程序像这样的一种死刑复核在两审、终审之后又实行了由法官主持,秉承中立,由控辩双方参与,在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裁判,这似乎是又一个诉讼程序。这样的改造是不是三审,我觉得提的非常的专业,我个人的意见,死刑复核程序将来发展完善的方向就是要把它改造成彻头彻尾的第三审程序。在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制定过程中,陈卫东全程参与,对于修改印象最深的条文,陈卫东说,陈卫东:修改条文我们这一次是有100多条,增加了66个条文,可以说每一个条文的修改都是非常必要,在讨论的过程中都进行了认真、深入、细致的讨论,每个条文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每一个条文的背后都有一段故事。我总体觉得,这些条文中主要是贯彻了一种如何更好的去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刑诉法第二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43条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以及在这儿之后在强制措施问题上、在证据问题上、在审理程序问题上贯穿保障人权的精神,这些条文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我深深的感受到我国正在不断的朝着更加的人性、理性,保障人权的方向发展。所以说,非常值得我们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去期待。 重新播放|转播到微博分享到空间大家都在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人民网北京3月8日电 (人民网前方报道组)今天下午16时45分,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光明日报和光明网记者:我的问题还是和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有关。我们注意到,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的时候曾经规定,通知家属的时候应当把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和原因告诉家属,但是我看了今天上午拿到了三审的版本,发现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和场所这几个字都删掉了,这就有一个矛盾:一方面我们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原则上是要通知家属的,但是另一方面又不能告诉家属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和场所是在哪里,这样操作起来是不是就有一定的困难?请郎主任回答这个问题。郎胜:正如刚才这位记者所说的,在原来的稿子上写的是原因和场所应当通知,采取强制措施通知是司法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但实践当中,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当事人的情况也很复杂。当然,他需要知道我的事情是不是已经通知了家属。在通知的时候情况不太一样,有的情况下,比如他已经请了律师了,那么就不需要说通知律师了,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你在通知的时候还需要告诉家里人替我去委托个律师。所以通知的内容非常多,每个案件的情况又不同,不可能在法律里都一一作出规定。应当说,现在做了通知家属这样一个原则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就都包含了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羁押的场所。当然在有些情况下,一个人犯罪,有了犯罪线索,当时根据这个犯罪线索来通知,但是事后随着案件的进展 钱柜娱乐777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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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将于3月8日(星期四)16时45分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将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以下为部分文字实录:[香港南华早报记者]这一稿的修改很多法律工作者都觉得有比较大的进步,但是他们比较关注的是这些条款在实践当中能不能得到落实。他们有几个担忧,比如在监视居住期间如果发生执法人员违法的情况,有什么救济的途径?比如律师如果想见当事人,可是见不着,他们又有什么可以申诉的途径?最后想再问一个问题,律师们其实也希望能够有在场权,在侦查期间的时候就能够有在场的权利,而不是之后才见当事人。请问这次修改为什么不能把这个纳入?谢谢。[郎胜]法律制定以后,如何保证法律真正得到实施,这不仅是刚才这位记者提出的关注点,其实也是我们广大人民关注的,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所以,在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法律的执行变得更为突出,这是我们大家的共识。怎么保证法律的实施,除了执法机关应当严格地依法办事以外,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同时加强各个方面的监督,都是十分重要的。当然在立法上也需要把法律规定得更坚实,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郎胜]刚才提了两个问题:一是在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发生了问题怎么救济。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专门研究了这个问题,法律修正案中明确规定,监视居住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同时对律师辩护、提供法律帮助作了规定。一方面,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另外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监督。从这些方面,从制度设计上来保证这样的一些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实施,或者防止在实行过程中出现违法的现象。[郎胜]至于律师在履行自己的职权过程中,如果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这次在加强当事人的辩护权、维护律师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方面,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做了许多规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比如申请回避,比如阅卷。但是有一条很重要的规定,就是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他的权益受到侵犯,有关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阻挠他行使这样的权利,这次的法律中专门规定,律师有权申诉和控告,专门对这些程序作出了规定,来保障律师能够顺利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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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非法证据排除是本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另一亮点,也被百姓所特别关注,其中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陈卫东解读到,陈卫东:修正案草案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第43条,增加了一个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的体现,可以说也是落实宪法尊重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法具体的体现,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基本含义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得采取任何以暴力、威胁甚至是殴打,使人在身体上、心理上带来巨大痛苦的行为去获得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任何人在诉讼中他说还是不说,说什么或者说他承认什么,都必须以自我真实意愿为前提,不能强迫。这个原则的确立可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把刑事案件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落实到了控方而不是被追诉方。另一方面,追诉机关在追诉犯罪的时候,不能采用强制方式让犯罪嫌疑人去供述自己有罪。这个规定也可以有效防范我国多年来存在的刑讯逼供,因为他有这样一种权利,他有一种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阐述的权利。公安机关就不能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答问题,这意义非常之重大。从更深层的含义来讲,这体现了我们中国彰显诚信正义,追求司法公正的诉讼理念。一直以来,我们国家的刑事辩护制度一直存在着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所谓的“三难”问题,陈卫东认为,本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正式通过之后,极大推动了“会见难”问题的解决。陈卫东:辩护权的问题,可以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基本权利,也是标志一个国家诉讼法制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多年以来我们国家的刑事辩护制度一直存在着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所谓的“三难”,由于这“三难”导致了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一直不高。我们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辩护制度问题上可以说下了很大功夫,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2007年我国修改的律师法,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也是和《律师法》关于律师辩护权一些修改内容的相互的衔接。总体来说,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这一块的推进,我认为力度是比较大的,关于会见的问题,就规定了律师凭“三证”,也就委托函、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到看守所就可以会见,除了三种特定的案件,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会见要事先经侦查机关批准,其他所有案件看守所都必须立即给安排予以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更重要的是,这一次取消了以往律师会见,侦查人员在场的规定,而是强调会见时不被监听,也就是说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谈话是不能被监听的,这个规定可以说极大的推动了律师辩护在会见问题的解决,我个人认为,只要实践中各个执法部门能够严格贯彻落实这一规定,辩护难的问题有望解决。死刑复核问题,是本次的一个重点,毕竟人命关天,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询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有人就认为这是死刑复核三审,对此,陈卫东认为,陈卫东:我国由于现实国情还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是我国对于死刑的政策是严格限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在诉讼程序上,就有一个控制死刑的死刑复核程序,2007年,我国收回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是死刑复核程序在适用的过程中,行政化色彩比较浓厚,人民法院复核死刑一般是不开庭,没有控辩双方出庭,没有法庭上对于证据的质证与辩论,而主要是由审判人员以阅卷的方式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极为重视,强调死刑案件一律要提审,强调死刑案件要听取辩护人意见。但是由于缺乏法律规范,这样的一种规定不严谨,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修改的最主要方向就是要增加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性,增加这种死刑案件的司法性,而不是强调它的行政性,所以修正案草案就规定讯问被告人。另外,如果律师提出要求的,必须要听取律师意见,这是辩方的一方面。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要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这样就使得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在复核的过程中,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再做出裁定或者判决。如果说一种程序像这样的一种死刑复核在两审、终审之后又实行了由法官主持,秉承中立,由控辩双方参与,在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裁判,这似乎是又一个诉讼程序。这样的改造是不是三审,我觉得提的非常的专业,我个人的意见,死刑复核程序将来发展完善的方向就是要把它改造成彻头彻尾的第三审程序。在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制定过程中,陈卫东全程参与,对于修改印象最深的条文,陈卫东说,陈卫东:修改条文我们这一次是有100多条,增加了66个条文,可以说每一个条文的修改都是非常必要,在讨论的过程中都进行了认真、深入、细致的讨论,每个条文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每一个条文的背后都有一段故事。我总体觉得,这些条文中主要是贯彻了一种如何更好的去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刑诉法第二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43条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以及在这儿之后在强制措施问题上、在证据问题上、在审理程序问题上贯穿保障人权的精神,这些条文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我深深的感受到我国正在不断的朝着更加的人性、理性,保障人权的方向发展。所以说,非常值得我们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去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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